张杜律 张杜律是指什么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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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杜律的介绍
1、由于《晋律》言辞简约,实施中难免产生歧义,当时的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,“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,期于折衷至当”(程树德:《九朝律考·晋律考序》,第225页),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验。
2、张斐、杜预为《晋律》作注解,经晋武帝批准“诏颁天下”,注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因此该律又名《张杜律》。
3、《泰始律》颁布后,张斐和杜预为之作注,经朝廷批准,颁行天下,与《泰始律》一样具有法律效力,称为《张杜律》。张斐不仅对法律的字义进行了详细的解释,而且对晋律中一些相似而又容易混淆的罪名作了区分。其次,体例设置更加合理。
4、《齐书》:提及江左使用晋代的张杜律,孔稚珪对其进行删注修改,主张从轻判罚,并强调律法教育的重要性。《北齐书》:描述了武成帝时期律法的变化,包括《齐律》和《权令》的并行,以及奸吏利用律法漏洞的情况。《三国典略》:介绍了齐封述,作为法官,他精通律令,议断公正,受到时人称赞。

简述从魏晋南北朝时期在立法内容上的发展,其主要原因是什么?
(1)严格区别律令界限,提高正律地位张杜律;(2)篇章设置更加合理,法律条文简要得体;(3)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;(4)在内容上“礼律并重”;(5)规定保护地主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。东晋——沿袭。南北朝时期立法 南朝: 实际沿用《晋律》。
从经济方面来说,南方经济是从魏晋时期才开始逐渐发展起来,从唐朝才开始迅速发展,到张杜律了宋朝时期才逐渐超越北方,因此,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,魏晋时期北方发达的经济使立法相对先进。
魏晋时,由于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尖锐化,统治集团内部要求恢复肉刑的声浪迭起,因此多次引起了关于肉刑的争论。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,就法定刑罚而言,是沿着进一步废止肉刑的方向发展的。
南朝统治阶层崇尚玄学与佛学,蔑弃礼法,其重要法典基本因袭《晋律》。
晋律的介绍
1、晋律是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三年(267年)完成并于次年颁布实施的,但在他的父亲司马昭辅佐魏政期间就开始了。当时司马昭命贾充、羊祜、杜预等人参考汉律、魏律开始编纂,到司马炎建立西晋后不久完成。因颁行于泰始年间,故又称《泰始律》。张斐、杜预为《晋律》作注解,经晋武帝批准“诏颁天下”,注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因此该律又名《张杜律》。
2、名称:《泰始律》又称《晋律》,是晋朝施行的主要法律。篇章:保留了汉代《九章律》的盗、贼、捕、杂等七篇,新增十三篇,共20篇、620条、27600字。包括刑名、法例、盗律、贼律、诈伪、请赇、告劾、捕律、系讯、断狱、杂律、户律、擅兴、毁亡、卫官、水火、厩律、关市、违制和诸侯等篇章。
3、张斐在总结晋律体例时,认为晋律体现了“王政布于上,诸侯奉于下,礼乐抚于中”的原则。所谓“王政布于上”,即君主有最高的立法权,在立法上应处居高临下之势;“诸侯奉于下”,即诸侯贵族必须遵守君主之法而统治百姓;“礼乐抚其中”,即所有的立法和执法都必须体现礼乐的精神,以礼为指导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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